文磊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加強《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實施與監管工作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鞍山市行政審批局具體負責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工作,該項行政權力是根據省政府批準的2017年8月鞍山市政府《關于印發鞍山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方案的通知》(鞍政發[2017]32號)精神劃轉到我局的,我局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1)、《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2號),依法依規嚴格進行審批,遼寧省政務服務管理系統中審批事項前置要件為:1、排水許可申請表。2、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3、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4、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5、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6、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根據住建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建法規[2019]6號)和省住建廳《關于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精神,2019年11月在辦理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中不再出具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改為申請人向主管部門作出書面承諾,行業主管部門事后監督檢查。我局嚴格按照規定,已取消該證明事項。
為了做好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工作,我們與行業主管部門加強了審管互動,審批結果信息即時通過審管互動系統平臺及時告知監管部門,使監管部門第一時間獲知,以便主動實施監管,不因審管分離而出現監管工作的空檔和時差,為監管部門實施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事中事后監管提供了全面的依據。
下一步,我們將通過網絡平臺加大對企業辦理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宣傳力度,并積極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對辦理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企業的各項監管、檢查工作。
鞍山市行政審批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