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開發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呴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市生態環境治理效能,市營商環境建設局(市行政審批局)對《生態環境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 (2019年本)》和《遼寧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21年本)》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進行了調整,現將《鞍山市營商環境建設局(市行政審批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22年本)》予以發布,并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除生態環境部和省生態環境廳審批權限以外,列入本《目錄》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鞍山市營商環境建設局(市行政審批局)審批。
二、各縣(市)區、開發區環評審批部門應具備承接環評審批的能力、條件(產業園區應具備獨立承擔環評審批的內設機構和在編人員)。
我局將會同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區域生態環境、環評審批質量等情況,對未完成環境質量考核目標、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以及生態環境持續惡化、環評工作問題突出的地區,階段性調整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
三、各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最新的環評審批權限文件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禁止越權審批。
四、各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應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規范環評審批程序,嚴格集體審議制度,完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聯動機制,落實”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有機銜接, 配合生態環境管理部門,進一步強化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管。
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后發生重大變動的,按照調整后的分級審批權限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六、各級環評審批部門應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優化辦事流程,創新管理方法,增強服務理念,提高服務質量,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全力助推鞍山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鞍山市環保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 (2017年本)》(鞍環保發[2017]159號)和其他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相關文件即行廢止。
附件:鞍山市營商環境建設局(市行政審批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 (2022年本)
鞍山市營商環境建較局(市行政審批局)
2022年4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營商環境建設局(市行政審批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 (2022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