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新能源(岫巖滿族自治縣)有限公司:
你單位報送的《關于三峽新能源鞍山岫巖200MW風電場工程穿哨子河和東洋河防洪評價報告的審批申請》(三峽新能源(岫巖滿族自治縣)〔2023〕5號)及附件資料收悉。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有關規定,你單位報送的請示文件和防洪評價報告等要件齊全合規。我局委托水發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對《三峽新能源鞍山岫巖200MW風電場工程穿哨子河防洪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評價報告)進行了技術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經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該審查意見,批復如下:
一、基本同意三峽新能源鞍山岫巖200MW風電場工程穿哨子河防洪評價報告。工程建設方案及主要技術措施按水發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審查意見執行。
二、工程建設期間,你單位應加強廢水、廢渣、廢料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質污染。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清運施工設施及廢渣廢料,恢復河道原貌。
三、工程建設及運行期間,你單位應自覺接受鞍山市、岫巖縣兩級水利和防汛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主動配合河道整治、堤防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設。
四、工程竣工驗收時,你單位應邀請鞍山市、岫巖縣水利主管部門參加,并于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鞍山市和岫巖縣水利主管部門提交相關驗收資料。
五、工程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權益和其他事宜由你單位自行協調解決。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應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相關規范性文件和強制性國家標準。
鞍山市行政審批局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