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新能源發(fā)電(海城)有限公司:
你單位報送的《關于報批三峽能源海城150MW集中式風電項目跨越海城河工程建設方案的請示》(三峽海城〔2023〕001號)(項目代碼:2203-210300-04-05-736956)及附件資料收悉。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有關規(guī)定,你單位報送的請示文件和防洪評價報告等要件齊全合規(guī)。我局委托水發(fā)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對《三峽能源海城150MW集中式風電項目跨越海城河防洪評價報告》進行了技術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經(jīng)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該審查意見,批復如下:
一、基本同意三峽能源海城150MW集中式風電項目跨越海城河防洪評價報告。工程建設方案及主要技術措施按水發(fā)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審查意見執(zhí)行。
二、工程建設期間,你單位應加強廢水、廢渣、廢料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質污染。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清運施工設施及廢渣廢料,恢復河道原貌。
三、工程建設及運行期間,你單位應自覺接受鞍山市、海城市兩級水利和防汛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主動配合河道整治、堤防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設。
四、工程竣工驗收時,你單位應邀請鞍山市、海城市水利主管部門參加,并于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鞍山市和海城市水利主管部門提交相關驗收資料。
五、工程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權益和其他事宜由你單位自行協(xié)調解決。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應遵守各項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和強制性國家標準。
鞍山市行政審批局
2024年2月27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