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與違章建筑的區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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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意義上,違法建筑與違章建筑的區別主要是范圍不同,違法建筑的范圍窄,僅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違章建筑的范圍較寬,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使用了“違法建筑”,顯然將違法建筑認定為狹義的違章建筑。違法建筑和違章建筑都是不允許存在的,在城市城鎮中,土地的使用都是經過計算的,各地的土地都有規劃,違章建筑對原有的規劃影響是非常大。
一、違法建筑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違法建筑包括:
1、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筑;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
8、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筑。
二、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違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